根据《漳州市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漳劳社〔2009〕174号)要求,医改后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可以办理医疗保险等问题。
(一)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为:截止2009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依法破产的或经企业隶属主管部门认定关闭(注销)的国有企业(含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关闭破产企业”)中,且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包含按国家规定特殊工种或疾病等原因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人员)。
(二)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将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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