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通知
通知
华安县外经贸...
华安县经贸局...
通知
职称评审通知
 
华安县经贸局...
华安县经贸局...
华安县经贸局...
华安县经贸局...
华安县经贸局...
 
机关考勤管理...
华安县经贸局...
经贸局开展“...
关于成立华安...
华安县经贸局...
 
 
 当前位置: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
时间:2009-8-19 9:14:56  来源:办公室
 
中共华安县委    华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
 
 
华委〔2009〕 4 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建设工作,推动全县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华委〔2008〕16号)进行修订完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工业项目领导机制
    加大工业工作力度。县工业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业项目工作分析会或现场推进会,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推进工作。各乡(镇)要明确一名党政主要领导主抓工业工作,主抓招商引资,协调工业项目建设;乡(镇)分管工业的领导要具体抓,不安排挂村,不承担工业以外其它重要工作;同时要相应成立工业工作领导小组,配备3-5名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与县工业办加强联系,及时跟踪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建立工业项目引进机制
    (一)县委、县政府每年将引进工业项目的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和系统党委,形成任务明确,责任到位的引进机制(具体招商引资任务见分配表);定期举办和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招商活动,各乡(镇)和各部门的参加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将作为考核工业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各单位必须加大台资项目的引进力度。
    (三)对于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督察跟踪:每月一督察,每季一现场,每半年一通报,每年一总评。
    三、建立工业项目激励机制
    (一)对新引进投建的工业项目(不含水电站)实行税费返还激励:项目落地本辖区的,将该项目建设期建安营业税的25%返还给本乡(镇);属村级引进的项目,乡镇得15%,该村得10%。返还部分每半年结算一次,作为该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
    (二)税收(建安税之后)分成比例:项目引进单位50%,承接单位25%,工业区25%。
    (三)税收增长幅度:以去年为基数,年增长幅度不低于20%。超过20%的,将给予奖励。
    (四)组团外出招商引资奖励。鼓励乡镇组团外出招商引资,参加省、市有关重大招商活动。根据乡镇招商引资成效,将给予适当补助:凡引进项目成功(有落地),并参加省团签约的,每个项目给予补助5万元;凡引进项目成功(有落地),并参加市团签约的,每个项目给予补助2万元;凡引进项目成功(有落地),并参加县团签约的,每个项目给予补助0.5万元。
    (五)退税优惠。新引进项目属第三产业、贸易公司、物流企业的,根据其纳税额度,给予不同程度税收奖励政策:凡年纳税额达到150万元的,奖励总税率中的1.6%;年度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奖励总税率中的2%;年度纳税额达到300万元的,奖励总税率中的2.25%;年度纳税额达到500万元的,奖励总税率中的2.5%。
    (六)招商引资奖励。对招商引资成果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与投资强度(根据国土部门规定)、投建速度、纳税额度挂钩:对当年引进、投建、投产的,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对当年引进、投建,下一年投产的,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对当年引进,下一年投建、投产的,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
    (七)征地奖励(失地率)。在征地过程中,要尽可能降低失地率,对失地率控制在标准以下的,将给予适当奖励:耕地失地率标准在5%以下,山地失地率标准在7%以下。
    (八)鼓励发展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物流等十大振兴产业。
    (九)认真落实省、市出台的扶持企业有关政策。
    (十) 对生产性工业项目(除水电站外),取消征地建设过程中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建立“飞地工业”创新机制
    (一)凡抽调到工业集中区征地的乡镇,在其征地的地块上落户的项目,按飞地工业的意见给予奖励。
    (二)属“飞地工业”项目的,将该项目建设期建安营业税的30%进行返还,其中,引进项目的单位得20%,承接项目的乡(镇)得10%。返还部分每半年结算一次,作为该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
    (三)引进项目属“飞地工业”的,其招商引资项目数和规模工业产值全额统计,承接项目的单位不参与分成(只参与分成税费返还)。
    五、建立工业项目投资机制
    (一)水、电、路投资原则。华安工业集中区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由县政府投资(只提供到项目外围即红线图线上),实现“三通一平”。
    (二)项目土地投资强度原则。依照 《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文)执行。
    (三)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配套用地原则。项目配套用地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用地的7%以内;特殊情况下允许略高,但最高不超过15%。
    (五)项目准入原则。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节能减排标准。
    (六)土地出让原则。华安工业集中区域内土地出让价格(含办理工业用地使用权证费用,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先征后退)为:“熟地”每亩人民币6.6万元整,“生地”每亩人民币5.6万元整(每亩返还8000元,作为配套建设费用)。各单位必须对引进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包括土地出让金征收、项目报批等一系列行政服务事项。其他乡镇土地出让价格按有关规定另行商定。
    (七)征地款到位原则。落地项目首付征地款为每亩人民币4万元整。其余款项按照合同具体规定执行。
    (八)各乡(镇)征地款构成原则。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指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失地率及量地费用等,征地费用实行包干制。具体如下:
    丰山镇:征地费用3.2万元/亩(同地同价);
    仙都镇:征地费用7.2万元/亩(同地同价);
    沙建镇、新圩镇、湖林乡:耕地2.8万元/亩,非耕地(山地)1.0万元/亩;
    华丰镇:耕地3.9万元/亩,非耕地1.1万元/亩,茶园另加0.8万元/亩;
    高车乡、高安镇、马坑乡:耕地2.6万元/亩,非耕地1.0万元/亩。
    如有特殊情况,经县工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征地款标准可另行商定。
    六、建立工业项目考核机制
    (一)项目分类。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视为重点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1500万元以上视为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2500万元以上视为重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视为重特大工业项目。
    (二)引进大项目奖励办法。引进大项目的,在年终考核中分档次增加奖励分:每引进重点工业项目1个,考核中增加1分;每引进大工业项目1个,考核中增加2分;每引进重大工业项目1个,考核中增加3分;每引进特重大工业项目1个,考核中增加4分。
    (三)大项目信息报告跟踪及奖励办法。对大工业项目以上的信息报告跟踪给予奖励。凡大工业项目以上信息要组建专门工作班子进行跟踪,并上报县工业办,由工业办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协调一名县领导参与跟踪。每上报一条引进成功且有县领导和专门班子进行跟踪的大工业项目信息,在年终工业考核总分中加1分。
    (四)工业项目进度跟踪(报表报送)及奖励办法。各个项目的进度跟踪于每月25日前报县工业办,准时报送的乡镇,在年终的工业考核中每次奖励1分;不准时报送的乡镇,在年终的工业考核中每次倒扣1分。
    (五)项目履约情况及惩罚办法。各单位必须对往年来引进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确保项目履约到位。签约项目供地后必须在半年内开工兴建,没有按期开工的项目或“流产”项目,在年终考核中以同等数量扣减当年引进项目数。项目签约两年未动工兴建的,按国家有关土地政策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县工业办负责制定工业项目考核办法,并于年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七)纳入考核的引进项目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外资项目实际到资额必须在100万美元以上,内资项目实际到资额必须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八)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项指标纳入丰山镇总体指标中。
    七、建立工业项目奖惩机制
    (一)对工业项目工作进行单列考评,并实行责任目标“一票否决”制。
凡按县委、县政府下达的指标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对全县工业项目贡献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将给予表彰表扬。
    凡没有按指标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取消该乡(镇)、系统党委综合性评先评优资格,并取消该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种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引进工业项目为“零”的乡(镇),扣发乡(镇)班子成员第十三个月工资并给予通报警告;连续两年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给予效能追究;连续两年引进工业项目为“零”的乡(镇),对该乡(镇)主要领导加以责任追究并进行岗位调整。对于年终工业考评最后一名的单位,取消主要领导及该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二)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职责范围内的工业发展指标完成情况要及时汇总分析,并报送县工业办。县工业办、县效能办每年组织各乡(镇)及重点企业开展两次机关评议活动,主要对与工业项目建设有关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被评为最后一名的部门,将给予通报;连续两次被评为最后一名的部门,将给予效能追究。
    (三)工业项目在征地、赔青过程中双方发生价格争议时,所在乡(镇)、开发区及国土、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工作,经多次协调,被征方所提价格仍然明显超过法律或规定所允许范围的,公安、国土、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协同所在乡(镇)按有关规定介入查处,直到落实;如涉及干部、职工、党员的亲属,该干部、职工、党员有责任协调解决,所在单位应指派其协助工作,如在规定时间内尚不能解决的,县效能办应责令所在单位给予停职,专职从事协调处理工作,直到落实。
    八、建立工业项目保障机制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稳定,解除后顾之忧,凡是被征地农民均可按《华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华委〔2008〕16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中共华安县委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09年3月3日
 
 

主题词:工业  项目建设  意见

抄  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工业办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留言反馈 | 下载专区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Copyright©2009 haxjmj.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华安县经济贸易局网 版权所有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大同路26号   邮编:363800

电话:0596-7362220  传真:0596-7362120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