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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安县经济贸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配套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9-8-19 17:02:23  来源:办公室
 
 
 
福建省华安县经济贸易局
 
 
 
华经贸〔2008〕40号

关于印发《华安县经济贸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
    为进一步规范华安县经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贯彻“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为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行为,经研究同意,现将《华安县经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试行)》、《华安县经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试行)》、《华安县经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和《华安县经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1:华安县经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试行);
附件2:华安县经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试行);
附件3:华安县经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
附件4:华安县经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华安县经济贸易局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一
华安县经贸局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试行)
 
一、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种类、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通过政务网以及本单位的网站向全社会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二、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种类、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通过公开栏等形式公示在本单位醒目位置,以方便当事人查阅。
三、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种类、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制作成简便规范的宣传手册向公众宣传,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
四、本单位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在本单位办公场所进行公布,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附件二
华安县经贸局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试行)
 
一、华安县经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二、华安县经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华安县经贸局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附件三
华安县经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
 
一、为进一步规范华安县经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范围:
(一)认为在《华安县经贸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的基础上应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
(二)涉及自由裁量的重大或复杂案件。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主体:华安县经贸局局务会议。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运作规则:
(一)案件经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性质、适用处罚的档次、幅度,对适用集体讨论决定情形的案件,经业务分管(主管)领导同意后,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局市场股把关。
(二)局市场股案件经办人提交报告后,一周内审查完毕,并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报告交局人秘股安排局务会研究。
(三)局务会研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为专题会议。议程:1、经办人报告案情;2、市场股提出审查意见;3、集体讨论研究;4、形成局务会议决议纪要。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即为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依据,非法定理由或未经局务会再次研究不得改变处罚性质和裁量幅度。
六、本制度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四
华安县经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一、为贯彻“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为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华安县经贸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因故意或过失,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的主体是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人员及其责任领导。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过错责任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受到责任追究:
(一)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四)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引起当事人投诉,并被查实者,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驻县经贸局纪检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涉及刑事案件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案件经办人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次要负责人;
(二)主管或分管领导授意办案人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管或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经办人为次要负责人;
(三)经集体讨论决定,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会议的主持人为主要负责人,其他人为次要负责人。
八、对行政执法人员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部处理种类有:作出书面检查、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待岗以及降级、降职、撤职。降级、降职、撤职由具有任免权限的机关处理。
待岗待遇按从事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待岗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情节较轻,造成损害或影响较小的,给予通报批评以下处理;
(二)情节较重,造成损害或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
(三)情节严重、造成损害或影响重大的,给予调离岗位或者待岗以及降级、降职、撤职的处理;
(四)给行政处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十、本制度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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